基本结论
本次SEP咨询,其中一些问题引发了实施者的重点关注,并受到欢迎,但是在作出的最终决策中,整体则是放弃重型监管、转向"法院主导+自愿披露+行业指引"的轻干预组合。尤其是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并没有采取实施者希望的方式,导致这个结果的中庸程度没有破坏既有的SEP环境。
最受关注的费率裁定轨道(RDT)被否决。英国政府认为证据未能证明在知识产权企业法院(IPEC)设立专门FRAND费率裁定机制足够清晰可行——将费率问题从更广泛争议中分离存在实际困难、FRAND评估证据复杂,且独立轨道未必真能提速、反而可能损害结果质量。取而代之的是三项互补措施:与司法机构合作在现有法院程序中引入法院锚定的早期中立评估(ENE)机制(依据CPR第3部分案件管理权,考虑以第51部分试点实务指示配合自动中止诉讼及费用后果);由IPO主导自愿、非约束性的FRAND意见服务(对许可要约是否处于合理FRAND区间提供指示性意见,拟于今年秋季咨询可行性后试点);以及发布FRAND许可指南。
救济与禁令方面,政府认定现行框架总体充分,禁令仅在严格司法审查后针对拒不接受法院裁定FRAND条款的实施方作出,证据不支持立法限制禁令;但将立即制定谈判最佳实践指引,应对"恶意"谈判策略。
信息披露方面,政府接受以自愿方式向IPO申报标准相关专利信息,经"One IPO"检索服务提供单一入口,在授权时及EP(UK)续展阶段申报、不溯及既往、不做必要性核查,限于许可实务中已使用的信息;若未来评估显示严重不合规,再考虑强制披露或制裁。
诉前程序方面,证据显示现有一般诉前程序不适合SEP争议,政府将评估在现有民事诉讼框架内制定范围狭窄的SEP专门诉前方式的可行性,与华为诉中兴原则及国际实践保持一致。
必要性核查方面,现阶段不设立IPO主导的服务(可行性、成本及"准司法"角色风险不明),改为制定非约束性最佳实践原则、改进SEP资源中心的路标指引。
ADR方面,不新建独立服务也不扩大IPO调解服务,改为改进现有服务的指引与路标。
结语
从权利人角度看,该回应总体偏谨慎、友好:未在IPEC设立费率裁定轨道,未立法限制禁令,未设立英国知识产权局(IPO)主导的必要性核查,也未扩大IPO调解服务覆盖SEP领域;转而采用自愿披露、FRAND许可程序指南、非监管合作与国际协调,避免强制义务、制裁和过度合规负担,维护了英国作为SEP争议解决地的吸引力。但权利人仍需关注自愿登记、尚在研究的诉前信息交换机制及FRAND意见服务可能带来的披露压力和谈判影响,咨询阶段部分利益相关方曾警示,英国本国登记库存在加剧全球SEP生态碎片化的潜在风险。
从实施方尤其是中小企业角度看,回应部分回应了透明度与早期解决诉求:拟推自愿SEP信息披露、英国知识产权局FRAND意见服务、法院锚定早期中立评估、FRAND许可程序指南以及SEP诉前程序可行性研究,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诉讼成本,提升许可谈判可及性。但核心诉求未得到满足:不设立费率裁定轨道RDT、不推行强制披露、不设立政府必要性核查、不立法限制禁令、不扩大IPO调解服务;禁令压力、专利必要性不确定性、ADR使用障碍等现实问题仍然存在。
整体看,这是一套适度、平衡、分阶段推进的措施:权利人规避了强监管约束,实施方获得透明度与争议解决工具,但没有落地结构性强制干预;各项措施能否落地,取决于后续立法载体与具体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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