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川 张旭辰 | 带货视频脚本的著作权保护与侵权认定

摘要: 目次    一、带货视频脚本的作品类型与保护路径二、带货视频脚本的著作权保护以个性化表达为限三、认定脚本侵权须证明接触与实质性相似四、使用通用话术与套路、借鉴题材与手法以及独立创作,不构成侵权结语近年来,带货短视频与直播电商持续快速增长。2026年4月发布的《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6)》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74亿,使用率95.4%[1];2025年直播电...
李川 张旭辰 | 带货视频脚本的著作权保护与侵权认定
知产前沿

目次

    
一、带货视频脚本的作品类型与保护路径
二、带货视频脚本的著作权保护以个性化表达为限
三、认定脚本侵权须证明接触与实质性相似
四、使用通用话术与套路、借鉴题材与手法以及独立创作,不构成侵权
结语

近年来,带货短视频与直播电商持续快速增长。2026年4月发布的《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6)》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74亿,使用率95.4%[1];2025年直播电商交易额超过5万亿元,占网络零售额的近三分之一。[2]与之相应,带货内容的生产日趋工业化,短视频的口播文案,直播的话术流程与节奏安排,大多在发布前已经形成书面文本,即通常所称的脚本。脚本质量直接影响流量与转化,具有明确的商业价值。

脚本的获取渠道也在发生变化。目前市场上已出现一类第三方数据平台,批量采集公开的短视频与直播内容,从中提取口播文案与话术,并以付费方式向用户提供查询乃至下载服务。经营者想要“参考”同行的脚本,成本已经很低;广告话术与买量视频之所以常常给人以套路雷同的观感,与这种低成本的脚本流通不无关系。

围绕脚本的抄袭、洗稿纠纷随之增多。《新华日报》2026年2月的报道援引12426版权监测中心统计,2025年短视频领域年度监测的疑似侵权链接已突破5000万条。[3]此类纠纷的争议对象,既有视频画面,也有视频背后的文案与话术,本文讨论的是后者。本文所称脚本,指带货短视频的口播文案与直播带货的话术流程稿,即带货过程中“说什么”的文本;按镜头逐一写明画面内容与拍摄安排的分镜头脚本,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口播文案与话术流程稿在著作权法上的评价对象与判断标准相同,本文一并讨论。从公开裁判看,此类纠纷的裁判结果并不一致,文案被认定构成文字作品的有之,视频整体按视听作品保护的有之,也有法院认为相似内容不具有独创性,驳回全部诉请。本文讨论三个问题,即带货视频脚本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侵害脚本著作权如何认定、哪些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 


带货视频脚本的作品类型与保护路径


(一)写成的带货文案与话术稿属于文字作品

脚本形诸文字,即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备独创性的,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近年来公开的判决中,此类文案被认定为文字作品的已有数例。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恒享诉美柚短视频文案案(简称恒享案)中,原告主张保护的系其为枕头产品创作的带货短视频文案,全文仅334字。该文案以第一人称叙述试用过程:“如果不是活动力度大,谁会一口气买5个,主要是太舒服了。其实在买这款翼眠枕之前,我和大家都一样,也是存在很多的顾虑……”先讲顾虑,再讲验证,穿插“就像摸小孩儿的屁屁一样”这类具象比喻,收尾于复购与退换承诺。法院认为,该文案“在介绍涉案产品物理特性、功能的同时,使用了部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包括其为介绍产品所使用的修辞手法、文字表达之间的起承转合等,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构成文字作品;被告发布的文案与之在比喻修辞、介绍用语的起承转合上多处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4]黑龙江高院2026年4月发布的典型案例(简称邓某文案案)中,原告主张保护的系其为推广考试资料的短视频独立创作的18条口播文案,被告直接复制或部分修改后制作成27条短视频发布,法院认定被诉行为侵害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5]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简称陶瓷文案案)中,原告主张保护六条带货视频的文案,法院逐条分析,认定其中五条构成文字作品并给予保护。[6]

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三案原告主张保护的均为写成的带货文案,法院均按文字作品处理;文字作品的路径能否走通,取决于文案是否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

公开判决中以短视频文案居多,直播脚本的直接判例较少,其原因在于直播脚本通常不对外公开,权利人的举证难度较大,而非法律评价存在差异。从这些公开判决看,法院对独创性门槛的把握并不高。MCN机构诉前编导短视频抄袭案(简称MCN编导跳槽案)审查的虽是视频整体的独创性,但判决阐明的尺度,对脚本文案同样适用:“对于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可,不宜在高度上过于苛求。短视频制作者在制作上是独立完成,且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门槛之所以从宽,其理由是带货文案篇幅有限,内容又围绕商品功能展开,倘若将独创性标准定得过高,这一领域将几乎没有内容可以获得保护。当然,门槛从宽并不意味着标准取消,法院考察的仍然是文案是否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取舍。面对同样的生活场景,作者在详略之间如何取舍、以何种顺序展开叙述,均可能体现个性;完全由通用元素堆砌而成、缺乏个人选择的文案,则仍然无法跨过独创性的门槛。[7]


(二)直播话术的两种形态及其保护,以固定为前提

直播脚本的形态与短视频文案有所不同。短视频文案均系事先写成;直播脚本则既有事先写成的话术流程稿,也有主播即兴发挥的部分。事先写成的直播话术稿,与短视频文案同属文字作品;即兴发挥的部分,则可视为脚本的特殊形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即兴演说类作品。带货直播中,主播围绕商品所作的即时讲解,在表达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即兴演说性质,符合口述作品特征的,并非当然被排除在保护之外。但无论话术写成与否,固定都是其获得保护在实务上无法回避的前提。著作权法保护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直播话术若未经录音、录像或者整理成文字稿,事后既无法证明其内容,也无法用于侵权比对,保护便无从谈起。各直播平台的回放通常设有保存期限,期限届满即被删除,待纠纷发生再行固定往往已无从取得,固定工作因此应前置在日常运营之中,固定下来的话术稿与回放,既是权利证明,也是日后比对的基础。


(三)脚本与成片分属不同客体

讨论脚本保护,还应区分脚本与脚本拍摄而成的成片,二者在著作权法上属于不同客体。脚本本身,按前述文字作品或者口述作品处理;拍摄完成的视频,独创性达到一定程度的,可以构成视听作品。长沙“三金七七”系列短视频案中,法院即认定涉案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判令被告赔偿5.7万元。[8]独创性不足的成片,还可以构成录像制品,获得邻接权保护。陶瓷文案案中,法院对一则简短单薄的文案认定不构成文字作品,最终该条视频按录像制品给予保护。[6]

视听作品的保护内涵是明确的,仅限于连续画面及其剪辑、编排,并不延及画面所承载的脚本文字;脚本文字与画面分属不同客体,互不交叉,不存在视听作品吸收文字作品的问题。使用行为涉及几个客体,即应主张几项权利。对方仅使用脚本文案的,按文字作品主张;脚本被照搬并据以拍摄成片的,文字部分按文字作品主张,画面编排另按视听作品主张,两条路径分别成立、并行不悖,侵权比对也相应地在文字与画面两个层面分别进行。实践中,洗稿者往往保留话术骨架、更换画面重新拍摄,此时被诉成片与权利成片的画面并不相同,视听作品路径无从适用,文字作品路径即成为唯一的救济渠道。

据此,各类脚本均可纳入著作权法既有的客体体系,分歧不在于能否保护,而在于独创性如何判断,这正是下一章讨论的问题。


二 


带货视频脚本的著作权保护以个性化表达为限


(一)带货套路属于创作方法,不受著作权保护

带货脚本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成熟的行业套路,即开场设置钩子留住观众,继而唤起痛点建立代入感,再以销量、检测、名人推荐提供信任背书,最后通过限时限量完成催单转化。这些套路属于创作方法与结构安排,落入思想范畴,任何主体均可使用。以开场环节为例,常见写法不外乎制造悬念、点名目标人群、前置利益信息;痛点唤起多为场景化描述;信任背书围绕销量、检测与名人推荐展开;催单收尾则离不开限时、限量、限价。这套环节安排是全行业通用的方法。信息流投放行业的惯常做法可以佐证,同一产品的广告往往同时测试多个开场版本,脚本骨架相同而文案各异,所测试的正是同一套路之下不同表达的转化效果;套路被反复复用而产出不同表达,恰说明其处于方法层面。带货套路的形成还与平台流量机制直接相关,经过大量投放验证的开场与转化结构被行业反复复用,最终沉淀为通用方法,这一形成过程本身即说明,套路属于行业通行的技巧,而非某个主体的独创表达。

检验某一安排是否属于套路,方法并不复杂,关键看同一套路之下能否写出内容不同的脚本。同样的开场设计,销售枕头与销售锅具可以写出完全不同的文案;同样讲痛点,可以讲失眠,也可以讲颈椎。既然同一方法能够产出不同表达,就说明该方法本身尚停留在思想的层面,并未落入著作权保护的表达范畴。当然,套路与表达的分界并非总是清晰,同一环节安排,用的人多了即成为套路,少有人采用且具有特色的组合仍可能体现个性。因此,判断时应当结合行业的通常做法,考察该安排是否已为同行普遍采用。


(二)话术分为三类,受保护的仅为个性化表达

带货脚本的话术由不同类型的内容组成,其中既有受表达空间限制的必备内容,也有行业通用的公共素材,真正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只是个性化的表达。据此将话术区分为三类后,其保护边界也就清晰了。

第一类是必备话术,即产品成分、规格、价格、功效、退换政策以及广告合规要求的表述。这类内容可用的表达有限,不能为了规避雷同而变更产品事实。“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运费险已开通”等承诺性表述,其内容由平台规则与法律要求所限定,表达空间同样有限。表达空间受限的内容,保护范围相应收窄,这是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两家销售同类枕头的直播间均称“食品级TPE材质、可水洗、分散颈部压力”,这种产品功能事实层面的近似属于合理范围,不构成抄袭。恒享案对此有明确表述,互为竞品的相似产品,“在其相同或相似的产品特性与功能范围内的表述近似应属合理范围”。[4]广告合规要求进一步压缩了表达空间,绝对化用语的禁止与功效宣称的限制,使同类商品的话术在合规框架内更趋接近,此种趋同不具有可责性。

第二类是行业通用话术,如“家人们”“宝宝们”式的称呼,“错过再等一年”式的催单,以及行业通行的开场、互动模板;直播间中循环使用的“新来的朋友点个关注”“库存不多,拍完下架”,短视频中高频出现的流行句式,均属此类。这些话术是全行业反复使用形成的公共素材,任何主体使用均不构成侵权。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通用话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保护。如果其具体组合与语境安排足够独特,组合本身仍可能体现个性。因此,判断时应当落实到具体文本,结合上下文考察其组合方式,不能一概而论。

第三类是个性化表达,包括具体的修辞设计、独特的比喻、话术之间的起承转合、个人化的叙事视角与情境安排。“就像摸小孩儿的屁屁一样”这一比喻,将枕头触感具象化为具有共同体感的场景,即属典型的个性化表达。回到恒享案,法院认定文案构成文字作品,依据的是“修辞手法、文字表达之间的起承转合”等个性化选择与安排;认定实质性相似,比对的也是“比喻修辞、介绍用语的起承转合”的多处重合。

可见,著作权所保护的、侵权认定所比对的,均限于个性化表达这一类。这一区分的意义还在于举证分配,主张保护的一方应当指明其个性化表达所在,主张未侵权的一方则可以证明相关话术属于前两类。三类话术之间的界限并非静态,个性化表达被同行反复模仿后可能退化为通用话术,判断时应以纠纷发生时的行业通常做法为准。


(三)创作过程影响独创性评价

同为数百字的文案,因创作过程不同,法院对独创性的评价也会有差异。套用模板一次性生成的脚本,个性化投入有限;经过反复测试修改的脚本,开场钩子的更换、话术的调整、依据投放数据复盘后的修订,这些修改痕迹本身就是个性化表达的证明。这一点在AI参与写作的场景下尤为重要,以AI生成脚本草稿已是行业常态。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尚有争论,本文不作展开;对从业者有实际意义的是,从认定可版权的判决中可以提取出明确的审查要点,法院审查的是人对生成内容所做的选择、安排与修改,即提示词如何设计、从多个结果中选定哪一个、选定之后又做了哪些修改。[9]主张AI生成图片权利却不能提交创作过程记录的当事人,则被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独创性,诉请被驳回。[10]这一审查方式同样适用于AI生成的脚本文案。对经营者而言,使用AI起草并无不可,但应当保留人工修改的痕迹。

因此,脚本受保护的部分是必备话术与行业套路之上的个性化表达,个性化表达的多少,也决定了保护范围的大小。


三 


认定脚本侵权须证明接触与实质性相似


(一)接触的证明

著作权侵权认定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结构。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机会接触权利脚本,且被诉脚本与权利脚本在个性化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短视频脚本随视频公开发布,只要发布时间在先、被告又系同业经营者,接触的可能性即不难证明,该要件在实务中较少成为争点。恒享案中,权利文案于2021年10月29日随视频发布,被诉文案于同年12月17日发布,双方均为抖音平台同品类经营者,法院对接触未做过多论证。[4]平台算法推荐机制的存在,使同业经营者接触同类热门内容的概率显著提高,这也是此类案件中接触要件从宽认定的现实背景。直播脚本不公开,接触的证明需要另寻路径,或者调取对方直播的回放与录屏,或者查明脚本是否经由代运营、投流服务商等合作方流转,或者证明存在员工跳槽带来的流转。MCN编导跳槽案即是此类人员流转场景的典型,原告系MCN机构,被告曾在原告公司担任短视频编导,后以个人账号发布同类视频,法院未就接触专门论证,审理焦点放在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上。[7]直播脚本未留存创建时间与知悉范围的,即使脚本确被使用,权利人也将无法证明对方存在接触。


(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我国法院通行的做法是区分思想与表达,先剔除不受保护的思想层面的内容,再就受保护的表达进行比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中,即按照抽象过滤的方法,先剥离题材、主题等思想层面的内容,再就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与具体情节等表达层面的内容逐项比对,最终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11]带货脚本文案与文学剧本同属文字作品,这一方法同样适用。具体到带货脚本的比对,应当分两步进行。之所以强调分步,是因为整体观感的相似往往来自套路与题材层面,而该层面不受保护;反之,即使两份脚本的整体结构有所差异,具体表达的逐句对应仍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一步是剥离,剔除思想层面的内容,包括主题立意、带货套路、结构框架,以及产品功能事实与行业通用话术,这些内容第二章已经讨论,不在保护范围之内;第二步是比对,针对剩余的个性化表达,比对具体话术的修辞、句式与起承转合,比对情节编排的独特安排。两步的顺序不能颠倒,倘若跳过剥离直接比对,套路与题材层面的相似就会混入视野,侵权的范围将被不适当地扩大;只有剥离之后仍然重合的部分,才谈得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恒享案的比对过程具有示范意义,法院将两份文案的表达逐句对照,重合之处十分明显,具体包括以下五组。[4]

  1. 开场感叹。权利文案为“如果不是活动力度大,谁会一口气买5个,主要是太舒服了”;被诉文案为“如果不是活动力度大,谁会一口气买5个枕头,真的是太舒服了”。   

  2. 触感比喻。权利文案为“就像摸小孩儿的屁屁一样,非常的舒服”;被诉文案为“手感跟婴儿的屁屁一样,非常舒服”。

  3. 复购叙述。权利文案为“我就趁着搞活动,给家人一口气买了5个翼眠枕”;被诉文案为“我直接一口气趁着活动给家人买了5个”。

  4. 气味问题的处理。权利文案为“其中有一个问题,它是有一丁点点那种婴儿奶嘴那种(味道),但是呢在我洗完以后,套上枕套以后,基本上是不会存在了”;被诉文案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它的的确就是一丁点那种婴儿奶嘴的那种味道,但是在我自己洗完之后,套上枕套之后,这些问题就不存在了”。

  5. 收尾承诺。权利文案为“如果真的不舒服,反正他们家也可以退货”;被诉文案为“如果真的用的不好了,反正他们家支持一个30天的试用”。

从上述对照可以看出,两份文案的叙事结构、起承转合与核心比喻几乎逐句对应,连先指出问题、再给出解决方案、最后作出兜底承诺的叙述推进也完全一致。法院认定,被诉文案“在介绍产品特性和功能过程中所使用的表达存在多处相似,包括其中的比喻修辞、介绍用语的起承转合等”,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明确,产品特性与功能范围内的表述近似属于合理范围,而被告文案的近似“超出了上述合理范围”,构成整体抄袭。这一认定同时划出了边界,替换同义词、调整语序,不能排除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仅涉及功能事实的近似,则不构成侵权。


(三)赔偿数额的参照区间

此类纠纷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查明,权利使用费亦无可参照的交易惯例,法院基本适用法定赔偿。已公开案件的判赔数额可以提供一个参照区间,陶瓷文案案判赔5000元,恒享案判赔1.5万元,邓某文案案判赔2万元,三金七七案判赔5.7万元。影响数额的因素,主要包括作品的个性化程度与商业价值、侵权视频的数量与传播范围、系直接复制还是部分修改、收到警告后是否停止,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开支。侵权数量越多、套用越整体、主观过错越明显的,判赔数额相应越高。据此,脚本侵权的认定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既有结构,赔偿则在法定赔偿框架内依个案情节酌定。


四 


使用通用话术与套路、借鉴题材与手法以及独立创作,不构成侵权

前文讨论的是脚本能获得何种保护、侵权如何认定,本章讨论哪些使用不构成侵权。实务中的侵权告知函并非均有充分依据,相当数量的函件将套路、题材与产品功能事实也纳入“抄袭”的指控范围,回应此类函件、处理此类纠纷,边界的划分与保护的认定同样重要。界限如何划分,前文讨论的案件其实已经给出了答案:恒享案在认定侵权的同时,明确竞品之间功能表述的近似属于合理范围,行业普遍采用的设计元素不在比对之列;MCN编导跳槽案则驳回了针对拍摄手法与内容元素的全部指控,并采纳被告关于相关元素由他人发布在先的举证。上述认定划出的界限,归纳起来共有三条。三条界限中,有的针对脚本文案本身,有的针对视频整体的指控;后者虽超出脚本的讨论范围,但实务中的抄袭指控往往文案与画面交织,回应时无法回避,故一并讨论。
第一,仅使用行业通用话术与既有套路,未与他人个性化表达重合的,不构成侵权。必备话术与行业通用话术均属公共素材,任何主体均可使用。恒享案对两种情形作了排除:其一,竞品之间在产品特性与功能范围内的表述近似,属于合理范围;其二,直播间的产品陈设、主播站位等设计元素为行业普遍采用,不在比对之列。[4]
第二,仅借鉴主题、立意与拍摄手法的,不构成侵权。这一界限主要作用于视频整体层面的指控。MCN编导跳槽案中,原告系MCN机构,指控其前员工发布的视频抄袭旗下账号视频的拍摄手法与内容元素,法院逐一比对后予以驳回。判决认为,全景俯拍、第一视角运镜均系常见拍摄技巧,“不能认为用全景拍摄就具有了独创性”;服用维生素、仰头看书、与宠物互动等内容元素“系都市生活的常态,并非原告独创”;两组视频的人设一为经济自由的女总裁、一为普通打工人,“两者人设完全不同”。[7]主题、题材与手法的重合不等于侵权;同类题材在同一时期集中出现,往往只是平台热点与流量周期使然。
第三,能够证明独立创作,或者能够证明相似部分来自公共素材的,不构成侵权。独立创作抗辩针对的是接触要件,被诉方证明其创作完成早于权利脚本发表,或者表达另有来源的,接触即不成立。但权利脚本已经公开发布、双方又属同业的,仅作口头抗辩不足以推翻接触,法院所要求的是底稿、修改记录等客观痕迹。相似表达在行业内早已存在并被普遍使用的,可以举证公共来源予以排除;MCN编导跳槽案的被告即举证其他博主发布同类镜头在先,法院据此否定了相关元素的独创性。[7]这一条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平时未留存创作痕迹的,事后将无法举证。三条界限背后的道理是相通的,著作权保护的是个性化表达,脚本层面的套路与话术、视频层面的技巧与元素,以及独立完成的表达,均可自由使用。




结语


带货视频脚本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保护范围以个性化表达为限;侵权认定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结构,比对应先剥离套路、功能事实与公共素材,再就个性化表达展开;使用通用话术与套路、借鉴题材与手法以及独立创作的,不构成侵权。在此类纠纷中,处理结果更多取决于证据的留存,而非法理之争。底稿、修改记录与发表凭证的日常留存,直播回放的及时固定,既是主张权利的基础,也是应对指控的凭据。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6)》,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于第13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发布,2026年4月。
【2】参见《2025直播电商行业发展白皮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课题组联合发布,2026年2月。
【3】参见《以法治推动短视频高质量发展》,载《新华日报》2026年2月27日。文中援引12426版权监测中心2025年末统计,短视频领域年度监测疑似侵权链接突破5000万条,其中原创内容侵权链接约650万条。
【4】参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浙860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邓某、曹某颖与刘某欣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6年4月23日发布。
【6】参见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4)赣0203知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生效);案情见该院2026年4月22日发布之《“搬运”热门视频文案?可能构成侵权!》。
【7】参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5)湘0602知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三金七七”系列短视频著作权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官方发布)。
【9】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二(林某与某职业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26年4月23日发布。
【11】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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