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思专栏 | 越南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项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强化 “新版版权局” 的版权执法职能

摘要: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项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作者 | Yen Vu,Huy Nguyen,Uyen Doan,Hong Phuc Vu中文校对 | 周微,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这是越南知识产权司法领域一项重大且具有开创性的发展。2026年9月24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三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这在越南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是一项重要且具有开创性的举措。尽管越南并非普通法法域,但司法...
罗思专栏 | 越南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项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强化 “新版版权局” 的版权执法职能
知产前沿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项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

作者 | Yen Vu,Huy Nguyen,Uyen Doan,Hong Phuc Vu

中文校对 | 周微,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是越南知识产权司法领域一项重大且具有开创性的发展。

2026年9月24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三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

这在越南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是一项重要且具有开创性的举措。尽管越南并非普通法法域,但司法指导性案例在其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却日益凸显。指导性案例,是指其法律推理经法官委员会遴选,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正式公布,以供未来处理类似案件时参考的裁判文书。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法律事实的案件时,应当参照适用该类指导性案例,保障类案裁判尺度统一;如果法院不予适用相关指导性案例,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随着知识产权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情日趋复杂,本次三项指导性案例的出台,体现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指引的高度重视,也或将为后续更多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推出奠定基础。

虽然已通过的指导性案例官方文本尚未发布,但其实质内容方向可从全体会议审议的案例草案中窥见。


概述

本次通过的指导性案例涉及越南知识产权执法与诉讼中反复出现的几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公告,该批指导性案例涉及以下三项议题:

  1. 计算机软件版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依据,参考2023年3月10日第07/2023/KDTM-PT号二审判决;

  2. 在争议中存在相反证据时著作权归属的举证责任,参考2023年6月27日第 66/2023/KDTM-PT号二审判决;

  3. 侵犯工业产权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参考2026年1月12日第04/2026/HS-ST号一审判决。

若正式官方文本遵循案例草案的实质内容,它们将为若干在实践中并未始终得到一致适用的问题提供重要的司法指引,并有助于提升未来争议处理结果的可预期性。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认定

该软件著作权指导性案例对未经许可复制、使用软件行为的损害赔偿,确立了一套实务的裁判思路。

据此,在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越南境内存在实际软件许可交易的情况下,法院可参考侵权行为发生前最近一笔具有可比性的交易中的许可费,作为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依据。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原告通常必须证明实际损失,以及该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软件纠纷案件中,这一点往往较为困难,尤其是在销售损失无法量化,或者未经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持续时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该指导性案例以实际市场交易为依据,而非逐案进行价值评估,为软件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和一致性的裁判规则。

就实务影响而言,权利人应当妥善留存可支持赔偿主张的证据材料,并整理为可提交法院的规范形式,包括:

  • 软件许可协议;

  • 发票及付款凭证;

  • 适用于越南的价目表;

  • 显示授权许可范围与侵权使用情况的记录,例如用户数量、安装数量、设备数量。


二、存在相反证据情形下的著作权登记与举证责任

该指导性案例草案源自一起争议案件:被告持有某音乐作品(含歌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而原告主张该歌词抄袭了其早前创作并发表的一首诗歌。该草案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当作者身份受到实质性质疑时,法院不应仅依据登记证书作出判断,而必须审查有关创作及发表的基础证据。

据此,尽管著作权登记证书仍是证明著作权的重要初步证据,但在对方提交可信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登记证书并不具备最终决定性的证明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审查双方相互冲突的证据,而登记证书持有人必须就其主张的作者身份或著作权归属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例对于涉及作者身份认定冲突、演绎作品或改编作品,或是多名创作者参与作品的争议,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尤其是在越南著作权登记程序简化,且登记机关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权利人仍应将著作权登记作为重要的证据,但不能以此替代创作与权属的原始证据。建议妥善保存以下材料:

  • 标注日期的草稿和原始素材;

  • 发表记录;

  • 雇佣、委托创作及权利转让文件;

  • 载明创作者身份及创作时间的记录;

  • 权属流转链条文件,尤其是在权利经过多个主体转让的情形。

除著作权权属争议外,该案例草案还涉及著作权诉讼中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尽管目前尚不清楚该内容是否会保留在最终文本中:

草案指出,如律师费系实际发生、金额合理,且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和利益所支出的情况下,该项费用可以获得支持。

草案还表明,法院可接受风险代理的收费约定,即胜诉获得赔偿后才支付律师费。前提是该协议具备规范书面文件记录,且主张的金额结合案件性质与复杂程度来看具有合理性。


三、侵犯工业产权的刑事责任

该关于刑事责任的指导性案例涉及《刑法》第226条规定的侵犯工业产权罪。

根据该案例草案,法院确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故意销售带有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易造成混淆的近似标识的商品,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形下,可构成侵犯工业产权罪。

如果最终文本中保留该判例,它将为假冒商标案件适用第226条提供司法指引。

需要说明的是,越南当前正在推进《刑法》修订工作,第226条处于修订审议范围内。因此,该指导性案例最终的适用范围与实际效果,仍需要在更广泛的立法背景下进行评估。 


核心要点

在官方文本正式公布前,从案例草案可提炼出下述实务要点:

  • 软件权利人应当留存许可交易记录,用以支持损害赔偿主张;

  • 著作权权利人除登记证书外,还应保存证明作者身份与权属的原始证据;

  • 金额合理且有书面记录支持的律师费,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更高;

  • 权利人应关注指导性案例官方文本的发布,并在必要时据此完善和加强其维权及举证策略。


结语

这三项指导性案例的通过,标志着越南司法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争议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尽管官方文本尚未发布,但案例草案已表明,对于知识产权诉讼中反复出现的争议问题,越南正采取一种更务实、更具体系性的裁判思路。

我们将持续关注指导性案例正式文本的发布情况,并评估其对越南知识产权保护及争议解决策略带来的影响。


越南强化“新版版权局” 的版权执法职能

作者 | Yen Vu,Huy Nguyen,Ly Nguyen,Nguyet Nguyen

中文校对 | 蔡东阳,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2558号决定赋予文化产业与版权局更为直接的职能。

2026年9月30日,越南文化体育旅游部部长颁布第2558/QĐ-BVHTTDL号决定(下称“第2558号决定”),该决定于颁布当日生效,明确原越南版权局(COV)调整后的职能、职责、权限及组织架构;该机构现已更名为文化产业与版权局(越文:Cục Công nghiệp văn hóa và Bản quyền tác giả)。

本次第2558号决定,是落实越南政府2026年7月27日发布的第298/2026/NĐ-CP号政令。该政令对文化体育旅游部(MOCST)开展机构重组,其中包含对原越南版权局的更名。本次机构重组明确了文化产业与版权局的全新职权,将越南文化产业的管理与发展纳入其职责范畴;与此同时,第2558号决定也为版权权利人带来一项重要变化:该局针对版权及邻接权侵权行为,拥有更为清晰、直接的执法职能。

 

发生了哪些变化?

旧制度框架下,越南文化体育旅游部原稽查局主要负责版权侵权核查工作,或协同其他主管机关开展版权执法。原越南版权局虽被赋予协调职能,但主要是配合文化体育旅游部稽查局及其他机关开展版权侵权认定、出具专业意见。

第2558号决定赋予文化产业与版权局更为直接的执法职权。具体而言,该局现已明文承担下述职责:

  • 在协同相关主管机关的基础上,牵头核查版权及邻接权法律合规情况,并处理侵权案件;

  • 要求中介服务提供商下架侵权内容,或阻断对版权、邻接权侵权内容的访问。

文化产业与版权局的组织机构亦作出调整,匹配其扩充后的职权。值得注意的是,原版权与邻接权管理及国际合作处,现已更名为版权管理与执法处。

上述一系列调整,为文化产业与版权局更积极地开展版权执法工作奠定了更清晰的制度基础,该局不再仅仅作为版权政策与行政管理机构。

 

越南知识产权执法架构的整体性变革

文化产业与版权局新增执法职责虽属新规,但并非完全出乎意料。越南近期对各部委与稽查机构开展机构改革,本次调整正是知识产权执法职能大范围重新配置的组成部分。

工业产权领域也出现了类似改革。越南政府第186/2026号政令修订了规范工业产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第99/2013号政府令》,该政令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对工业产权侵权的行政处罚体系作出修改。值得重点关注的是,新规指定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作为工业产权案件行政处罚的主管中枢机构,取代原科学技术部稽查局的相关职能。

 

对权利持有人意味着什么?

对于版权权利人而言,第2558号决定是一项积极进展。该决定为权利人就版权及邻接权执法事宜与文化产业与版权局接洽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尤其是在涉及线上侵权与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事项中。

但新制度目前仍处在过渡期。现行规范行政执法的法规与办事流程,需要与本次新增职权配套适用,后续或将进一步修订,以匹配新赋予的职能。因此,各相关执法机关之间的具体办案流程、管辖边界及协同机制,尚需一段时间在实务中落地明晰。

我们将持续跟踪文化产业与版权局执法权限的相关动态,并在新制度实际落地后提供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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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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