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鱼购买iPhone的证据链条
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鉴定意见及配套测试报告予以采纳,考虑因素包括:鉴定、检测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所用手机物证经公证封存,移交流转过程封条完好,物证同一性可确认。
针对专利权人提出CT检测设备晚于专利优先权日的异议,合议组认为,检测设备生产时间不改变被测产品的固有结构,镜头结构尺寸属于专利优先权日之前业已形成的技术特征。
多台不同来源手机镜头检测结果能够互相印证;苹果手机存在多家镜头供应商,原装镜头存在多种结构,不足以推定镜头遭更换,仅有网络报道的翻新风险,亦不能证明该8台手机镜头实际经过维修替换。
据此认定该批iPhone镜头构成本专利的使用公开现有技术。
区别技术特征及创造性评述
本案以iPhone 4S/iPhone 5使用公开的镜筒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至少三个成型浇口痕,浇口痕设于外环部且环绕镜筒中心轴呈对称分布。专利权人抗辩,该特征与Dmax、Df/Dr参数相互协同,解决微型镜筒注塑厚度不均、强度低的问题。合议组未予采纳,认为Dmax是微型镜筒的尺寸限定,Df/Dr比值主要由内部光学系统决定,二者和多浇口设计不存在协同关系,该区别特征实际实现的技术效果为提升镜筒强度与成型精度。
另外,注塑领域公知常识表明,多浇口虽会产生熔接线,但可缩短熔体流程、降低注射压力,改善制品翘曲,提升圆形件圆度与精度,本领域并不存在微型镜筒必须采用单浇口的技术偏见。同时日本专利证据1.5公开小型镜头镜筒采用周向对称多浇口,保障镜筒强度与尺寸精度,提供明确技术启示。面对微型镜筒更高的性能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单浇口的手机镜筒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启示,设置至少三个轴对称布置的浇口,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参数特征的显而易见性
在这两起案例中,大立光的专利创新之处还包括对于参数的限定。例如在另外一个“光学塑料透镜”的案件中,涉案的权利要求主要特征是以参数距离限定的关系式,如下:
合议组基于使用公开证据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上述透镜P2的区别在于:ET2/ET1<1.0、CT/ET1<1.0,其中ET1为本专利定义的光学有效部的边缘厚度,ET2为连接部的一厚度限缩区域具有的一最窄厚度。
在最终认定是否符合创造性时,合议组直接认定ET2/ET1<1.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案例也再次证明,参数特征为发明点的专利,在目前专利局和法院层面,都面临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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