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未能介入的锂电池专利案,欧洲法官给自定义参数划了一个圈

摘要:作者:陆雨2026年10月23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在韩国SK nexilis公司(SKn)诉Volta Energy Solutions的三家欧洲公司案中做出一审判决,最终因被告的产品不侵权而驳回了SKn的起诉,而对涉案专利EP3316363争议最大的就是其参数限定的理解。SKn和Volta Energy Solution两家公司均是锂电池所用的电池铜箔的供应商,双方互为竞...
作者:陆雨

2026年10月23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在韩国SK nexilis公司(SKn)诉Volta Energy Solutions的三家欧洲公司案中做出一审判决,最终因被告的产品不侵权而驳回了SKn的起诉,而对涉案专利EP3316363争议最大的就是其参数限定的理解。

SKn和Volta Energy Solution两家公司均是锂电池所用的电池铜箔的供应商,双方互为竞争对手。这场争斗,事实上就是两家韩国铜箔制造商之间的专利诉讼。特斯拉为了确保自身的产业链稳定,曾希望介入本案,但是并未获得批准。

此前,在2023年11月21日,SKn就曾向美国德州东区地方法院起诉过Volta Energy Solution公司,以及其韩国的控股公司Solus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指控其侵犯四件美国专利,其中一件专利就是此次UPC案件的美国同族专利US10,480,090。

本案双方争议点主要是,权利要求1特征组1.3中“峰数粗糙度Rpc 10—100”的解释:Rpc应为4 mm单位采样长度内实际存在的有效峰数,还是可将4 mm测得数归一化至1 cm后所得数值。该解释直接决定被控产品是否侵权。

在美国案的审理中,法院曾经做出两份权利要求解释命令,其中就涉及认为权利要求记载“4毫米采样长度”而SEP 1940规定“1厘米参考长度”并不导致不一致或不确定,因为两者可通过乘以或除以2.5相互换算等问题。但是美国法院没有进一步探讨后来UPC法院争议最大的“Rpc值是否应归一化至1厘米”这一决定性问题。

因此在2026年6月2日,美国陪审团一致裁决被告侵犯了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且被告未能证明专利无效,且侵权行为具有故意性。

但是UPC法院则在判决中明确表示,美国法院的两份权利要求解释命令不能动摇其对涉案专利特征组1.3的解释。理由包括:第一份美国命令未处理Rpc是否归一化至1厘米;第二份命令虽认定参考长度为1厘米,但缺乏推理,且针对不同专利和不同权利要求语言。因此,UPC法院仍按涉案专利自身定义,认定Rpc应为4 mm单位采样长度内的实际有效峰数,被控产品不侵权。

因此在UPC法院的审理中,更多审理的是权利人自定义参数的权利要求解释的边界,并确定了两个原则或是裁判要旨:一是参数权利要求如果自己定义了测量长度和计数方式,就按权利要求自己的定义解释,行业通常做法不能覆盖它;二是专利权人不能把按权利要求定义测得的较低数值,通过“归一化”换算成较高数值,从而把不落入阈值的产品纳入保护范围。

如果要理解这个裁判要旨的含义,就要对本案背景和双方争议焦点有了解。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分解技术特征后如下:

1.一种用于二次电池的电解铜箔(111),所述电解铜箔(111)包括:

1.1第一表面(111a);和

1.2与所述第一表面(111a)相对的第二表面(111b),

1.3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111a, 111b)各自具有10至100的峰数粗糙度 Rpc

1.3.1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111a, 111b)各自的峰数粗糙度 Rpc 是在随机选择的三个点测得的峰数粗糙度 Rpc 值的平均值,

1.3.2每个点的峰数粗糙度 Rpc 值是根据钢铁试验规程(SEP 1940)获得的表面粗糙度轮廓中每4 mm单位采样长度内的有效峰数,

  1.3.2.a所述有效峰是表面粗糙度轮廓中高于0.5 μm上限线的峰,和

  1.3.2.b在相邻有效峰之间存在至少一个深于-0.5 μm下限线的谷;以及

1.4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111a, 111b)各自具有2 μm或以下的十点平均粗糙度 R2JIS。

该专利争议就在于1.3,尤其是1.3.2中的“每4 mm单位采样长度内的有效峰数”的限定。

原告主张,Rpc应按行业惯例归一化到1cm。也就是说,在4 mm长度上数出有效峰后,要乘以2.5换算成每1 cm的计数;MarSurf M300输出“#/c”就是这种归一化值。按此解释,被控产品S面Rpc约14、M面约15,落入10—100。

被告主张,权利要求1明确把Rpc定义为“每4 mm单位采样长度内的有效峰数”,因此Rpc 10—100必须是4 mm长度上实际数出的有效峰数,不能再乘以2.5归一化到1 cm。按此解释,被控产品S面平均5.6、M面6.0,低于10,不落入范围。

因此,核心争议是权利要求1对Rpc不是简单写“Rpc为10至100”,而是要求了一个连续的定义,因此本案的“特别定义”不是模糊的行业参数,而是明示了测量对象、测量长度、有效峰标准和平均方式的自主定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认为权利要求解释的首要依据是权利要求文字和说明书,而不是行业通常以1 cm表示Rpc的惯例。

在此,法院引用了“专利构成自己的词典”的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对某个参数给出不同于常规的定义,就按该定义解释。否则,第三方便无法从权利要求文字确定保护边界,法律确定性受损。判决同时强调,权利要求解释要兼顾专利权人保护和第三方法律确定性,不能把权利要求仅当作指南,也不能把保护范围扩展到审查说明书后“看起来是专利权人想要”的范围。

因此本案中对于“专利权人不得通过归一化扩张保护范围”的具体含义就是:当权利要求将数值阈值与特定测量长度绑定时,不能通过换算参考长度来改变阈值对应的实际计数;否则数值范围被放宽,保护范围被扩大。 法院在此并非一般性禁止归一化,而是禁止在权利要求未允许归一化的情况下,用归一化把按权利要求定义不落入范围的产品纳入范围。若权利要求明确写“Rpc为每1 cm的峰数”,则归一化就是权利要求的一部分;但本案权利要求没有这样写。

这起案件对于权利人起草权利要求时给出了警示,就是必须明确测量标准、采样长度、评价长度、参考长度以及是否归一化。若想用行业惯例的1 cm,就应直接写入权利要求;否则就不能靠诉讼中主张“行业通常如此”来扩张权利要求解释。

对于法院审理而言,参数权利要求的边界必须可复现、可验证,行业标准只用于获得测量基础或理解背景,不能替代权利要求明示定义。

总之,UPC法院在本案中确立的规则是:参数权利要求中的测量长度和计数方式是保护范围的一部分;权利要求自定定义优先于行业惯例;归一化若改变阈值所对应的实际计数,就是扩张保护范围,不被允许。 


23:59  (Beijing) | 17:59 CEST, 11:59 EDT, 08:59 P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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