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LITIGATION DATA · 2020—2026
1,031条案件链:新加坡占85.3%,商标占86.4%;少数许可、包装与专利案件决定了更高的风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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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 RESEARCH
覆盖中国、美国与欧盟逾670万条知识产权法律文书,提供跨法域检索与数据研判支持。
我们以1,031条案件链做了一次示范:企业诉讼数据,怎样变成律师的会见准备、企业的诉讼评估和管理层的决策依据。
东南亚企业在中国提起或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规模究竟有多大?国家、企业、权利类型和法院如何分布?
我们把2020年以后可识别的企业案件按案件链观察,并回到代表判决确认法院真正采纳的事实和证据。
五个问题,带你看清数量集中、确权难度、赔偿分布和企业应当提前准备的证据。
样本口径:裁判日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9月11日,主体限东盟11国企业;自然人和政府机构不纳入。
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9月11日,样本共形成1,031条案件链,涉及203家名称可识别、裁判数据标注为东盟国家的企业主体。
新加坡企业涉及879条案件链,占85.3%;泰国103条,占10.0%。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文莱和老挝合计49条。柬埔寨、缅甸、东帝汶在本次样本中未检出。
一条案件链如同时出现多个东南亚国家企业,可分别进入国家统计。“未检出”仅指当前公开裁判样本。
范围:案件量前十企业,加上代表案中的德恒裕、FMC农业新加坡、K-ONE和瑞科斯;按诉讼当事人法律主体的注册/设立地认定。
重点复核的14家企业均可由裁判中的英文名称、住所,与新加坡ACRA、泰国SET或公司官方资料相互印证。这里的“东南亚企业”只表示本案诉讼主体注册或设立在东盟国家,不表示其最终控制人、创始人或集团母公司也必然来自东南亚。例如FMC农业新加坡是新加坡注册主体,但其集团母公司为美国企业。
头部权利人的批量维权,把国家分布显著拉向新加坡。
分母:全部案件链。企业可在同一案件链中共同出现。
华杰国际一家涉及511条案件链,占全部样本49.6%,多数为CHARLES & KEITH品牌的电商商标维权。
全样本分母1,031;剔除华杰国际后的分母520。
剔除华杰国际后,新加坡占比由85.3%降至70.8%,下降14.5个百分点,但仍明显居首。更准确的表述是:头部企业显著放大了原本已经存在的集中。
国家占比反映公开案件中的维权活跃度,还会受到批量诉讼策略、平台取证、法院管辖和文书收录的共同影响。它不能直接替代在华企业数量、营收或知识产权存量。
商标是绝对主线,行政确权占比达到四成。
分母:1,031条案件链;复合案由按代表文书主类型归类。
分母:1,031条案件链。
891条商标案件链占86.4%;行政案件427条,占41.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计429条案件链,占全部样本41.6%,与行政确权的高占比相互印证。
分母:1,031条案件链;同一案件链可能同时有东南亚企业位于两侧,故不可相加。
主诉侧872条,被诉侧54条。公开样本更多记录东南亚企业主动申请确权、挑战行政决定或提起侵权诉讼的活动。
复合案由按代表文书的主类型编码。商标与不正当竞争并列时归入商标,因此“不正当竞争”作为主类型的数量较低。
明确结果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至少部分支持”很常见;典型判赔仍集中在较低区间。
统计单位:东南亚企业—案件链;仅纳入结果可明确编码的一审案件。
民事中的99.6%只能理解为“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或部分支持”,不能理解为全部诉请胜诉,也不能推导出高额判赔。行政案件的对应比例为27.2%,商标与专利确权对显著性、欺骗性、创造性和证据因果关系的审查更严格。
线性刻度以10万元为100%;样本为262条有金额字段的案件链。
最大值来自天丝与中国红牛系列纠纷。剔除这一件后,均值约为6.66万元。预算和诉讼价值评估更适合参考中位数、分位数和个案证据,不能直接采用总体均值。
金额分析限于一审民事、东南亚企业处于原告侧且数据库有判决金额字段的案件链;判决金额不等于执行回款。
高影响案件集中在许可退出、账册披露、组合权利和跨境取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2016)粤0106民初15728号中区分许可到期前后,认定2016年10月7日以后继续生产、销售并使用相关企业名称构成侵权。被告未按法院要求提交2016—2018年度财务材料,法院以既有销售基数、侵权期间和3%许可费率计算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浙民终295号中确认M-150标识的著作权保护,并结合合作关系、接触可能性和包装整体近似认定著作权、包装装潢与虚假宣传责任。销售额、利润与账册不能形成可靠计算基础,法院未适用著作权惩罚性赔偿。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02知民初169号中分别审查俄罗斯出口、广州样品、微信沟通、网站宣传、项目公告、乌拉圭样品和农药登记准备。部分证据能够证明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部分样品来源和实际生产行为未获确认。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2020)粤0114民初12285号中把公证购买、平台交易数据和消费者评价图片相互印证。仅有标题、缺少商品和标识对应证明的链接未获支持;不能对应时间、数量和供货主体的微信记录也未能支持合法来源抗辩。其后(2021)粤73民终6914号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21)京73行初396号中,TWG Tea的法文标志仍被认定可能造成误认;(2021)京73行初10570号中,K-ONE未能证明商业成功与技术特征的直接因果关系。瑞科斯作为涉案专利权人在(2021)京73行初6802号中面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不利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8日在(2022)最高法知行终885号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别设定权利稳定、禁令、赔偿、渠道治理和品牌清理目标。
保存中文商标使用、销量、广告、门店、电商、海关、许可费和维权费用,并标记主体、时间和产品。2/7只描述本文代表案,不外推总体发生率。
盘点商标授权、企业名称、包装、库存、经销商页面、原料和财务账册。
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出口、样品和登记准备分别留证,不把单一线索泛化为全部行为。
按批次观察成本、回款、禁令与渠道净化,避免头部企业的大量案件扭曲整体指标。
本文基于IPHOUSE公开裁判数据样本,裁判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9月11日;地域范围采用东盟截至研究日的11个成员国。复核时剔除了11份仅因“某某公司”等匿名占位名跨文书继承国别、而无法由本份裁判确认东盟身份的文书。2024—2026年数据可能受到文书公开和数据库收录滞后影响,未用于趋势判断。
代表案以裁判文书“本院认为”和判决主文为准;重点企业身份按诉讼当事人法律主体注册/设立地核验,不等同于集团最终控制地。主要身份来源为新加坡ACRA、泰国SET及企业官方资料。
同一套分析框架可以扩展到特定国家、行业、品牌或技术赛道,帮助团队在会见、立案和管理层汇报前快速形成共同事实基础。
本期样本显示,批量商标维权、行政确权、许可退出和专利取证需要完全不同的指标和证据清单。专项研究应围绕客户的问题重新设定分母,并避免复用一个总案件数。
类案清单、关键结论、诉讼指标、客户会见提纲和可直接使用的图表报告。
我们将围绕企业、法院、权利类型、代表案件和证据缺口形成一页结论、数据附件与会见问题清单。 可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深度数据报告与客户会见方案。
可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的深度数据报告与客户会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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