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多个国际专利池的韩国NPE,为什么自己的一件中国专利被驳到最高法?

摘要: 韩国B1影像360度图像专利复审案:专利撰写避坑启示导语:一个反常的案例一家韩国公司,手握大量视频编解码专利,是 H.264(Via LA)、VVC/H.266(Access Advance)、AV1(Sisvel)等多个国际专利池的许可方——理论上,它应该是专利维权的老手。然而,它自己在中国申请的一件 360 度图像编解码专利,却走了一条异常坎坷的路:2023 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2024 ...
手握多个国际专利池的韩国NPE,为什么自己的一件中国专利被驳到最高法?
知产发掘家

韩国B1影像360度图像专利复审案:专利撰写避坑启示

导语:一个反常的案例


一家韩国公司,手握大量视频编解码专利,是 H.264(Via LA)、VVC/H.266(Access Advance)、AV1(Sisvel)等多个国际专利池的许可方——理论上,它应该是专利维权的老手。

然而,它自己在中国申请的一件 360 度图像编解码专利,却走了一条异常坎坷的路:

2023 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2024 年复审维持驳回,随后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25 年 6 月 11 日开庭审理,疑似维持驳回专利。

这家公司就是有限公司B1影像技术研究所(英文 B1 Institute of Image Technology, Inc.,位于韩国首尔,创始人为金起佰)。这篇文章,我们就从这份公开的复审决定书(第1511230号)出发,复盘这件专利为什么屡战屡败,并从中提炼出对专利申请人、代理师最有用的创造性判断心得和撰写避坑清单。

01 这件专利到底讲了什么

专利名称:图像数据编码/解码方法、介质和发送比特流的方法(申请公布号 CN 114531592 A)。申请号 202210236337.7,申请日 2017 年 10 月 10 日——它其实是申请号 201780073663.8 的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原申请名称为图像数据编码/解码方法和装置。申请人:B1影像技术研究所;发明人:金起佰;代理机构: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技术领域是近几年最热的赛道之一:VR/AR 等现实媒体服务的 360 度图像编解码。用一句话解释这项技术:360 度全景图像要压缩传输,先要把球面画面投影到平面上(等矩形投影 ERP、立方体映射 CMP、八面体投影 OHP 等),投影成一张或多张面组成的二维图像;为了让相邻边界在编码时更准,还要在图像四周加上一圈扩展区域,用填充的方式补上参考像素,并把扩展区域的尺寸、是否启用、用哪种填充方法等信息写进比特流,告诉解码端。

本申请的核心发明点,可以概括为三点:其一,扩展区域的尺寸信息从比特流中获得,并随投影结构不同而不同(第一投影结构只报左右宽度,第二投影结构还要报上下高度);其二,扩展区域的样本值从多种填充方法中选择确定,且多个面之间、上下左右四个方向之间可以独立选择填充方法;其三,尺寸信息被限制为指示偶数个亮度样本,以适配颜色格式。

看起来是一套相当细致的方案。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审查员认为,这些细节拆开来看,全都有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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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一份决定书,一条完整的时间线

把决定书里的日期串起来,能看到这件专利完整的审查历程:

2016 年 10 月—2017 年 7 月:在韩国提交三项优先权申请(10-2016-0127893、10-2016-0129391、10-2017-0090621);

2017 年 10 月 10 日:基于 PCT 进入中国的原申请 201780073663.8 提交;

2022 年 3 月 11 日:提交分案申请(即本申请),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开;

2023 年 1 月 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权利要求 1-10 相对于对比文件 1-3 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为由驳回;

2023 年 2 月 21 日:B1 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文件;

2023 年 10 月 27 日:合议组发出复审通知书,维持创造性缺陷的认定;

2023 年 11 月 13 日:B1 提交意见陈述并修改权利要求(把原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删除部分权利要求;

2024 年 1 月 5 日:复审决定(第1511230号)作出,维持驳回决定;

随后:B1 不服,依专利法第 41 条第 2 款在 3 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案件后续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 年 6 月 11 日开庭,疑似维持驳回。

注意:从 2016 年优先权算起到 2025 年开庭,前后接近 9 年。对一件专利申请来说,这是一段相当长的"生命周期",而审查结论始终围绕同一个问题:创造性。


03 先分清四个概念:驳回、复审、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很多非专利行业的朋友会把被驳回和被无效混为一谈,这里先做一个快速区分,这也是本案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

驳回: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被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最常见就是缺乏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专利尚未获权;

复审: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依专利法第 41 条第 1 款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由合议组重新审查——本案就是这一程序,最终维持驳回;

无效宣告:专利已经授权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授权不当(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可以请求宣告无效——本案不是无效程序,因为专利根本没有获得授权;

行政诉讼:对复审决定或无效决定不服,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不服一审判决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本案 2025 年开庭的就是这个程序。

一句话记住:驳回和复审发生在授权前,无效宣告发生在授权后,行政诉讼是授权前/后行政决定的司法救济。本案走的是授权前的完整救济链:驳回 → 复审 → 行政诉讼。

但无论授权前还是授权后,审查的核心标尺是一致的——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创造性。所以本案的裁判逻辑,对无效宣告程序同样有参考价值。


04 驳回理由拆解:三份对比文件如何"拼出"全部特征

合议组认定创造性不足的论证路径,是本案最值得学习的地方。审查采用的对比文件共三份:

对比文件 1(US2006/034374A1,2006 年公开):全景图像运动估计。它已经公开了 360 度全景图像投影成二维平面图像后,在图像左、右边界之外用对侧边界的像素值填充(即左扩展区域、右扩展区域),并用于运动补偿和预测——相当于本申请"扩展区域+填充+帧间预测"的雏形。

对比文件 2(WO2015/199478A1,2015 年公开):视频编码中的填充。它公开了通过 SPS(序列参数集)把"是否填充"的标志和填充区域的尺寸信息发送给解码端,还公开了用 pic_width_in_luma_samples / pic_height_in_luma_samples 这样的亮度样本指示符来指示图像尺寸——这对应本申请"尺寸信息从比特流获得+指示亮度样本"。

对比文件 3(WO2016/026457A1,2016 年公开):预测编解码中的自适应/非自适应填充。它公开了多种填充方法供选择、填充方式指示信息随码流传输,以及帧间预测参考图像的填充——这对应本申请"从多个填充方法中选择+选择信息进比特流"。

合议组的核心推理是: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 1 相比,区别特征可归纳为两类——(1)尺寸信息如何设定与传输;(2)如何灵活地选择填充方法生成预测图像。而区别特征(1)由对比文件 2 给出启示(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传输填充区域相关信息),"偶数个亮度样本"则被认定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4:2:0 颜色格式是惯用格式,亮色度换算需要偶数对齐);区别特征(2)由对比文件 3 给出启示,而"多个面之间、上下左右之间独立选择填充方法"被认定为"本领域惯用手段"。

于是,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 1)+ 其他对比文件给出启示 + 惯用手段"的经典三段论下,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被认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独立权利要求 7(编码方法)、8(发送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全部从属权利要求,也逐一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


05 专利创造性/无效审查心得: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的五件事

心得一:特征越多,不等于越有创造性。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写得很"满":尺寸信息、是否启用标志、投影结构分类、四面独立填充、偶数亮度样本……但审查员把它们拆开,逐一找到出处后,组合本身并没有产生"1+1>2"的技术效果论证。创造性审查不是看特征多不多,而是看整体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堆砌特征而不论证协同效果,只会增加修改时的负担,不会增加创造性。


心得二:不要只论证"对比文件没公开",要论证"本领域技术人员想不到"。

复审请求人的主要争辩是"新增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 1-3 公开,也不是惯用手段"。但合议组的回应逻辑是:对比文件 2、3 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剩下的独立选择、常规参数限制,属于惯用手段。在创造性答辩中,证明"没公开"只是第一步,证明"没有结合动机、结合后没有预期效果、存在技术障碍"才是关键——后者才是区别特征具有创造性的真正理由。


心得三:警惕"公知常识/惯用手段"这个口袋武器。

本案中,多面投影结构(立方体、八面体投影)是公知常识,4:2:0 颜色格式是惯用格式,偶数样本对齐是常规选择,面之间独立选择填充是惯用手段——几乎每一个"细节特征"都被归入了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撰写时就要预判:哪些特征最容易被归为惯用手段?如果答案是"几乎所有",那就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充分的理由和技术效果,而不是指望审查员承认其贡献。


心得四:参数限定必须有"效果支撑"。

本申请把"尺寸信息被限制为指示偶数个亮度样本"写进独立权利要求,理由看起来是"利于色度分量的计算与输出"。但合议组认为这是常规选择,因为 4:2:0 格式下亮色度换算天然需要偶数对齐。如果一个参数限定只是"行业常规做法",它不会为创造性加分;除非说明书能证明它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特定的、非显而易见的问题,并给出了对比实验或量化效果。


心得五:分案不是"重新发明"的保险箱。

本案原申请 2017 年提交,分案 2022 年才提交,公开日在 2022 年。分案申请继承母案的申请日(2017 年),但审查时的对比文件可以引用 2017 年之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 1(2006 年)、2(2015 年)、3(2016 年)全部早于优先权日。分案可以保留较早申请日,却不能避开早已存在的现有技术。对 NPE 而言,在专利池里"收租"和在中国拿到授权是两回事:专利池的许可谈判看的是专利家族和诉讼威慑,而中国审查员只看权利要求本身是否具备创造性。


06 专利撰写避坑点:从本案反推的六条清单

避坑一:独立权利要求不要堆砌选择性限定。

本案独立权利要求同时限定了第一/第二投影结构、左/右/上/下扩展区域的尺寸信息、四种方向的填充方法独立选择、偶数亮度样本……这些以及式长句让权利要求变得冗长,却把核心发明点淹没在细节里。建议:独立权利要求聚焦一个最小、最稳的发明构思;把投影结构细分、方向细分、参数限制放进从属权利要求,保留逐级退守的空间。

避坑二:说明书必须写技术效果,而且要写对比效果。

决定书显示,审查员对偶数个亮度样本的评述是常规选择,对独立选择填充方法的评述是惯用手段。如果说明书里只有功能描述(包括…信息根据…确定),没有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差异对比、没有量化效果(压缩率提升多少、边界失真下降多少、复杂度增加多少),审查员就只能用公知常识填补空白。撰写时,至少为每个独立权利要求配套一段技术效果+对比试验/仿真数据。

避坑三:警惕选择自由度被认定为惯用手段。

本申请的多个面之间独立选择填充方法上下左右独立选择,本质是给方案增加自由度。但在审查员看来,根据图像特性为不同区域独立选择参数,是编码领域的常规设计思路。把可以选择写成发明点,必须先回答:为什么现有技术中的选择不是自由的?限制条件是什么?解决了什么矛盾?如果没有,这类特征大概率被归入惯用手段。

避坑四:参数写进权利要求前,先确认它是不是行业默认值。

偶数亮度样本、4:2:0 颜色格式、最大编码单元倍数对齐——这些参数在视频编码领域几乎是默认设置。把行业默认值写进独立权利要求,等于免费送给审查员一个常规选择的认定。除非参数区间带来了非显而易见的效果,否则放在从属权利要求,或干脆不写。

避坑五:答辩时修改权利要求,要整体重估而非贴补丁。

本案中,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通知书后把从属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但合议组对并入的特征逐一给出对比文件启示或惯用手段认定,结论不变。修改不是目的,修改后权利要求是否形成新的、非显而易见的整体方案才是。每次修改前,先模拟审查员的区别特征→技术问题→启示/惯用手段三段论,再决定并入哪些特征、放弃哪些特征。

避坑六:重视分案时机和家族布局,但别把希望全押在分案上。

本案从优先权到分案公布相隔约 6 年,审查基准日(优先权日)早已固定,分案只能调整权利要求布局,改变不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对 NPE 和大型企业而言,更务实的做法是:在母案审查阶段就同步评估各国权利要求布局,用分案保住不同保护角度,而不是等驳回后再指望分案翻身。


07 结尾:以后判断一件专利的创造性,可以看这套框架

这个案例最有价值的地方,是把创造性审查的裁判路径完整地摊开在读者面前。以后无论是评估一件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还是评估一份无效宣告请求的胜算,都可以套用这套四步框架:

第一步,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谁的技术领域最接近、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

第二步,划区别特征:逐项列出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差异,不遗漏、不夸大;

第三步,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区别特征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注意:不是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基于区别特征重新确定的问题);

第四步,检验显而易见性:区别特征是否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有启示)?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有没有结合障碍、相反教导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专利从业者来说,真正值得记住的是:创造性的较量,从来不是有没有公开的文字游戏,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想不想得到、做不做得到、值不值得做的技术判断。把功夫花在撰写时的效果论证上,远比事后在审查意见里争辩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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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核心事实均来自以下材料,可逐项核验:

1.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1511230号),申请号 202210236337.7,发明名称图像数据编码/解码方法、介质和发送比特流的方法,申请人有限公司B1影像技术研究所,决定日 2024 年 1 月 5 日,维持 2023 年 1 月 5 日驳回决定(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

2. 专利公开文本 CN 114531592 A(申请公布日 2022 年 5 月 24 日),著录项目、摘要、权利要求书;

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公告(2025 年 6 月 11 日开庭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B1影像技术研究所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

4. B1 影像技术研究所为 H.264(Via LA)、VVC/H.266(Access Advance,2022 年首批许可方之一)、AV1(Sisvel)专利池许可方,来源:Sisvel 官网、Access Advance 公告等公开信息;

5. 文中对比文件信息(US2006/034374A1、WO2015/199478A1、WO2016/026457A1)及合议组评述,均引自复审决定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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