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近25万元!一专代机构因承诺“包过”“包授权” 、代理301件非正常、挂证、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等被警告并罚款

摘要: 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成都开拓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使用“包过”“包授权”等虚假承诺进行宣传、代理301件非正常专利申请,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的行为以及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当事人不正当...
罚款近25万元!一专代机构因承诺“包过”“包授权” 、代理301件非正常、挂证、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等被警告并罚款
知识产权界

    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成都开拓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使用“包过”“包授权”等虚假承诺进行宣传、代理301件非正常专利申请,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的行为以及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罚款9万元。


(二)对当事人非正常代理行为、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的行为、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的行为的处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6423.55元;3.罚款7万。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6〕23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开拓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型:私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宋×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CDJ6UU7Y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4栋4层2号附012号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专利代理规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证据材料等法定程序,查明当事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本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虚假宣传行为


2023年4月至2026年2月期间,当事人在利用微信、“闲鱼APP”等平台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招揽过程中,使用“包过”“包授权”等虚假承诺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当事人在专利代理过程中,在无真实技术交底材料的情况下,根据客户意向编撰专利名称及全文,代写“技术交底书”


进行专利申请,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经查,当事人共有301件代理案件违反上述规定,共收到服务费用304345元,扣除官费27070元、税费3043.45元,违法所得为274231.55元,因当事人已退赔申请人服务费用204404元,故该行为违法所得为69827.55元。


3.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的行为


当事人在专利代理过程中,将专利申请撰写业务外包给无专利代理资质的人员,存在涉嫌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共有118件代理案件违反上述规定,其中84件已包含在上文301件非正常专利代理中,不在此重复计算违法所得;另有34件违规外包的专利代理申请共收到服务费用17900元,扣除官费1125元、税费179元,故该行为违法所得16596元。


4.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的行为


当事人在专利代理过程中,为无资质的专利代理公司代交专利申请并按件收费,存在违法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行为。经查,当事人共有10件代理案件违反上述规定,违法所得共计1500元。因该10件专利申请已包含在上文301件非正常专利代理中,不在此重复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电子数据、业务合同、费用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6年7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川市监罚告〔2026〕37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质、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得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当事人非正常专利代理行为、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的行为、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的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八项、第九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八)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构成专利申请、专利代理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虚假宣传行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说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经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故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但当事人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久、覆盖范围广,主观上存在长期刻意规避监管的故意,通过变换多种操作方式持续规避监管、钻取制度漏洞,严重破坏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监管秩序,故对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9万元。


(二)对当事人非正常代理行为、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的行为、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的行为的处理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当事人上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的行为、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6423.55元;

3.罚款7万。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对当事人制发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8月04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识产权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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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知识产权界-W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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